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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貝克電池價款、支付、賠償抵消荷貝克電池價款、支付、賠償抵消 1. 除非另有約定,我司的產品價格為工廠交貨價或倉庫交貨價,包括將產品由工廠或倉庫裝上交通工具的裝載費(FCA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所有其它費用及稅款,如包裝費、運輸費、關稅、保險費等以及法定增值稅應由客戶另行支付。 2. 除其通訊地址以外,若客戶還使用電子郵箱進行業務溝通,則我司有權僅向客戶通過電子郵箱發送電子發票,除非客戶拒絕電子發票。 3. 在沒有與之相反的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客戶應在開票之日起30天內向我司支付未作扣除的協定價格的凈價?蛻羧绻脜R票支付,應當支付我同司因貼現所產生的費用,并且客戶無法得到購買我司產品的現金折扣;客戶如果預先付款或者提前付款的,不得要求我司進行利息補償。我司在前述日期到期日之前收到款項視為客戶按期付款。在前述日期失效之日起的付款視為客戶違約(“逾期付款”)。若客戶逾期付款,則其應有責任以當時的法定利率支付我司以協定價格為基數計算的利息。我司保留因逾期付款而導致的對我司造成損失(“逾期付款損失”)的索賠要求的權利。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中,我司的到期日利息索賠權利應不受影響。 4. 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司有權中止合同,拒絕供貨: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喪失商業信譽;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客戶在收到我司中止合同的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我司提供擔;蛘咛崆盀榻o付的,我司應當恢復履行合同?蛻粼谑盏轿宜局兄购贤耐ㄖ掌15日內,未向我司提供擔;蛘呶刺崆盀榻o付的,我司有權解除合同。 |